正文 第二百三十章 利力入仁(三)-《崇祯十三年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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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臣之父本是一个收粪的贱隶,故臣终身上不得科场。空有一身才学,只好入衙为下吏。”

    鹅毛扇子重新摇起。有人着急,有人偏不着急。田骞从自己身世讲起,吊足了世子朱平槿的胃口。

    “车船店脚牙(通衙),无罪也该杀。官衙之暗,臣亲见之!

    地方有力者,子弟世袭为吏。知县异地为官,语言不通、社情不熟,每逢两税征收,必求助于乡吏,乡吏便趁机从中上下手脚。

    自我大明开国以来,税粮征收解运,必有粮长。征粮之制,屡次变化,而粮长之设,雷打不动。洪武初年,太祖高皇帝令择家道殷实者为粮长,正副三粮长轮流应役;永乐年间改为岁更法,一年一换;宣德年又改为永充制,粮长世代承袭,一如军户。粮长役重,既有征收之累,又有货运之险,更有包赔之重。稍有疏忽,便是倾家荡产。老实巴交者家财赔尽,营私舞弊者一夜暴富。勾结官府,报以水火,侵吞万石之大案屡见不鲜!

    万历条鞭之后,朝廷田赋杂役,一体纳银,然仍是以田亩之数、粮额多少计征。各县一石折银之数,大不相同,繁复无加,虽有经年老吏,亦不能尽识。故官府虽有防弊之策,定里甲归于粮长,建木柜以收银(收银子的带锁柜子),增派柜头,柜头之上有总书,总书之上委典吏,又更定鱼鳞图册、清查户籍人口,凡此种种,仍然是奸弊重重,防不胜防。士绅本为地方豪强,又有师生同盟强援,故而仗势不缴。粮长包赔粮额,又惧怕士绅,只得逼迫小民。年初民乱,盖多为此!”

    朱平槿年初率军平乱,对大明朝地方上的积弊非常了解。他无需向田骞了解基层民意,他急需找到一条不用或少用阶级斗争而富国强兵的路。他打断了田骞层层推进的逻辑,直截了当问道:“蜀中并无粮长。先生是要王府当这乡吏否?倘若如此,士绅不纳粮,王庄如何向官府借力?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大明除了江南沿海个别地区以外,总体来说商品生产并不发达。如硬要贴上“资本主义”的标签,也只能加上一个后缀:“萌芽”。大明朝的财政税收制度,无非是自给自主的自然经济在国家层面的一种制度体现而已。

    老百姓一家一户自给自足,吃的、穿的、用的各种生活物资都尽量自己生产,一般无需上街购买。百姓如此,各级政府亦是如此。官府向百姓征收赋税,实现政府功能,也是自给自足的原则。当地的事情当地做,当地的事情当地出银子。

    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大明的税赋实际上有两大块:税(赋)和(劳)役。

    税是国家征的,负担宗室百官俸禄、军费开销以及皇帝的宫廷费用;役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收的,主要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的管理费用。

    举个例子:比如黄河修坝、运河疏浚,非国家层面组织不可,所以沿河数省百姓都要分担劳役;地方上搞一些小的工程,比如朱平槿特别关心的都江堰岁修工程,影响范围仅限于一省数州府,所以由四川官府组织劳役。

    至于各级官府养的吏员,大部分都是没有国家财政预算的,所以这些人的薪水只能由地方征收。

    因此,如要粗略把握大明朝税收结构的特点,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国家(国税)和地方(省、府州、州县、里甲多级力役)的分级税收结构。

    大明的国税标准极低。明初,太祖定天下官、民田赋:“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(5.35%石),民田减二升(3.35%石),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(8.55%石),没官田一斗二升(12%石)”但对于苏、松、嘉、湖地区,太祖怒其原为张士诚效力,于是将豪族及富民田没为官田,且皆依被抄没前的私租起科,形成江南田赋激增,形成有名的“江南重赋”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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